京ICP备2022018928号-30 投诉举报:315 541 185@qq.com
一、
信托财产承继是什么
信托财产承继是可理解为继承信托财产。社会生活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:占有人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瑕疵的占有,但该占有人却出于追求某种利益的目的,以信托人身份并通过实施信托行为,将该项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,从而建立起信托关系。
信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占有瑕疵是否及于受托人,各国信托法因其固有的传统法律制度不同而在具体规定上有所区别。
二、
信托的职能都有哪些
信托的职能都有:
1.财务管理的职能。这主要表现在信托机构为委托人代为管理货币资金,信托关系建立后,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运用财产,但在运用过程中,使信托财产不受损失和增值而采取的措施是由信托机构确定实施的。
2.资金融通职能。资金信托作为一种信用形式必然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,与银行信用相比还具有长期、稳定的特点。
3.信用服务职能。随着经济生活的多元化,各经济主体要求金融业提供多样化、多层次、多方位的金融服务。资金信托可以跨地区、跨部门调剂资金余缺,使不同地区优缺互补。
三、
信托财产的风险由谁负责
信托产品的风险,如果信托公司完全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,履行了尽职、尽责的义务,由此产生的信托财产损失,信托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。如果由于信托公司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约定、没有履行好尽职、尽责的义务,由此造成的损失,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,不足赔付时,由投资者自担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
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,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。
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,必须恪尽职守,履行诚实、信用、谨慎、有效管理的义务。
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。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,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;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